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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困难学生认定

更新时间:2021-08-24 19:33:33 浏览次数:

1 认定范围

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。


2 认定标准

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学院为单位,根据学生实际情况,由学院具体组织认定。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档。

(一)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:

1.来自老、少、边、穷地区的农村学生;

2.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;

3.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;

4.单亲家庭且经济来源不稳定;

5.家庭经济收入微薄,无力支付学习、生活费用;

6.因自然灾害、家庭变故、个人患重病等原因造成临时经济困难,影响正常在校学习、生活,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困难的学生。

(二)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:

1.烈士子女;

2.父母(或其主要经济来源提供者)或学生本人残障且无经济来源;

3.无经济来源的孤儿;

4.来自老、少、边、穷地区的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;

5.由各省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;

6.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(含五保及城镇低保);

7.特困供养学生。


3 认定组织

(一)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、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,学生工作部(处)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。

(二)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,由学院学生工作秘书、班主任、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,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。

(三)各学院以班级(专业)为单位,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,班主任、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,负责班级(专业)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。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,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(专业)人数合理配置,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,一般不少于班级(专业)总人数的20%。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,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(专业)范围内公示。


4 认定流程

(一)学生申请

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申请,并提供学生本人承诺签字的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》(见《附件1: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》)作为书面承诺,承诺认定申请表中阐述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,无需加盖任何公章,学生也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。非首次认定且无家庭困难等级变化的学生无需上传。

(二)民主评议

各学院班级(专业)认定评议小组,依据学生提交的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》,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,可结合家访、个别访谈、大数据分析、信函索证、量化评估等方式提供的信息综合考量,确定班级(专业)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等级,报学院认定工作组。

(三)学院评议

学院认定工作组对班级(专业)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结果进行评议,并将评议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;并将认定名单(附件2)上报学生工作部(处)。

(四)学生工作部(处)审核

学生工作部(处)对学院评议认定结果进行审核,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认定并确认。


5 相关要求

(一)学院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,对于遇到家庭遭受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,可由学生本人随时向学院认定审核工作组提出认定申请,并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。

(二)学院每学年会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通过家访、信函、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。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,一经核实,取消资助资格,收回资助资金。情节严重的,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。